(转发)关于做好2016年第二批兼职硕士生导师选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0编辑:叶劲松
根据《宁波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宁大政〔2013〕145号)(附件1,简称《办法》)的规定,请各学院组织开展2016年第二批兼职硕士生导师(简称“兼职硕导”)遴选、评议及推荐工作。现就本次兼职硕导选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任基本原则
(一)遵循“实用、精干、互补、高效”的原则,促进研究生教育优质资源整合与共享。
(二)兼职硕导一般只担任第二指导教师。
二、聘任条件
兼职硕导申请人员应在我校已有硕士学位(包括专业学位)授予权所属的二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内进行,其研究方向应与所申请二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若干研究方向一致。
(一)专业类型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思想素质好,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或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能开出至少1门研究生课程。
3.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且正在承担省部级以上课题(或重大横向课题)的研究。
4.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周岁,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二)其他类型
1.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一定的政府公职,或来自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工商企业家和社会活动家。
2.热心我校的研究生教育事业,在政治影响力、办学资金、校企合作、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我校以具体支持。
3.具有相应专业领域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很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并能够给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和研究经费。
4.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周岁,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专业类型
1.承担师资紧缺课程或新开设课程的教学任务。
2.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学术讲座。
3.参与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和校外专业实践、实习工作。
4.为学位点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和指导。
(二)其他类型
1.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学术讲座。
2.广泛宣传学校,提高学校的声誉和知名度。
3.参与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承担校外专业实践、实习指导工作。
4.为学校的对外交流、校企协作、师生实验与实习等争取或提供各方面支持。
四、聘任程序
(一)由具备条件的申请者本人向学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宁波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表》,对照《办法》中的聘任条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以及拟在宁波大学担任兼职硕导的工作计划;已过聘任期的人员若再次选聘还需在《申请表》中写明作为兼职导师曾经指导过的研究生名单。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兼职硕导聘任条件和本学科点建设的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并将同意推荐的申请人相关材料以及《宁波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资格评议推荐汇总表》于12月8日前报送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组织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报分管校长审定批准,拟于12月30日前发文公布。
(四)学院在发文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与获得资格的申请人签订具体的工作合同,工作合同应明确兼职导师的工作内容、权利义务、工作生活条件等。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研究生院备案,一份留存所在学院,一份受聘人保留。如果获得兼职硕导资格的申请人未签订工作合同,则自动失去被聘任资格,我校在后续3年内将不再接受其申报兼职硕导资格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