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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和教师选派及管理办法
2017年09月27日 10:21     (浏览次数:)

宁 波 大 学 文 件

 

宁大政201762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和教师选派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宁波大学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和教师选派及管理办法》经第6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证执行。

 

 

 

                                宁波大学

                             201754

 

 

 

 

 

宁波大学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和教师选派

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对外汉语教师的选拔和管理,落实对外汉语教师的待遇,加强汉语师资库建设,保障我校孔子学院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方院长和教师是我校共建孔子学院的中方院长和教师岗位。申请非我校共建孔子学院的干部和教师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选拔与派遣

第三条 中方院长和教师实行公开选拔、择优派出的原则。

第四条 中方院长和教师的选拔面向全校所有符合条件的干部和教师。

第五条 中方院长的选拔、派遣工作由组织部和国际合作处共同负责,教师的选拔、派遣工作由国际合作处和人事处共同负责。组织部、国际合作处和人事处针对具体招聘岗位,依据职责范围组建相应的审核推荐小组进行选拔和派遣。

第六条 中方院长和教师的选拔标准应同时符合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以及宁波大学孔子学院具体岗位的要求。

(一)中方院长的选拔标准:

1.年龄35-55周岁,聘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热爱祖国,身心健康;

2.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担任部门或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3.热爱汉语国际教育和孔子学院事业,遵守中国和驻在国法律;

4.了解驻在国国情,熟练运用英语或通晓驻在国语言,掌握计算机文字处理和网络、多媒体应用技术,熟悉汉语教学工作;

5.具有合格的领导力、跨文化交际能力和执行力;

6.具有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回国汉语教师的优秀者及通晓孔子学院驻在国语言者优先;

7.到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区或国家担任中方院长,优先考虑曾经在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或国家担任过中方院长的人员。

(二)教师的选拔标准:

1.热爱祖国,热爱国际汉语教育事业,有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有志于长期在外从事汉语教学工作,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2.年龄一般在55周岁(含)以下;聘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有较强的适应能力,组织纪律性强,富有团队精神;

4.具有对外汉语、汉语言文学、外语、教育、心理、历史、文化、体育艺术等专业(或外方学校有特别需求的专业)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系统的汉语国际教育学科知识和较丰富的国际汉语教学经验,具有较强的汉语教学、中国文化传播和跨文化交际能力;汉语普通话测试达到二级甲等(含)以上,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5.具有对外汉语教学经验和国外工作经历者优先;

6.到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区或国家担任教师,优先考虑曾经在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或国家任职过的教师。

(三)校外人员申请宁波大学共建孔院汉语教师,符合条件者按照宁波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派遣的方式聘用外派和管理,派遣合同期限与外派时间一致。

(四)宁波大学孔子学院具体岗位要求根据年度需求另行发布。

第七条 选拔程序:

(一)国际合作处根据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统一部署和孔子学院实际需求,定期发布选拔通知;

(二)申请人根据选拔通知具体要求填写《孔子学院中方院长申请表》或《孔子学院汉语教师申请表》,所在部门或学院填写单位推荐意见;

(三)审核推荐小组根据选拔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岗位需求选拔确定推荐人选,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通过浙江省教育厅报由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审批;

(四)候选汉语教师的考核及培训由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组织进行。被录取人员须接受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组织的相关培训,合格者方可派出;

(五)通过汉办考核和培训,但未被提名当年派出的候选汉语教师,将进入学校的对外汉语教师储备库,有岗位需求时可直接上报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

 

第三章  待遇及任期

第八条 中方院长和汉语教师任职期间待遇根据《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文件(附件3)执行。

第九条  我校教职工担任共建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将同时享受下列待遇:

(一)保留原聘岗位待遇不变,生活补贴和岗位津贴全额发放,奖励绩效工资按原所在学院或部门同类人员的平均水平计发;

(二)享受“宁波大学向东中国文化对外交流基金”的资助;

(三)在研究生指导、课题申请和校内各项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在校人员同等待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已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内晋升一级岗位等级(最高为三级),任期满回国并考核合格,再保留该等级三年;到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或国家任职的中方院长,若派出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派出前可聘为相应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如果派出前非学校中层管理岗,获得派出资格后,经学校讨论同意,由学校发文聘任,直接给予学校中层副职岗;任期满并考核合格者,返校后保留学校中层副职岗;

(六) 学校中层干部被选派驻外任孔子学院的中方院长,任期满并考核合格者返校后按不低于原职级的岗位安排工作;

(七)四年工作期满返校后,全职型行政管理干部到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区或国家担任中方院长可享受60天假期;在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或国家担任中方院长可享受90天假期;学术型行政管理干部可享受180天学术假;上述假期均不含寒暑假;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条 我校教职工担任共建孔子学院汉语教师将同时享受下列待遇:

(一)保留原聘岗位待遇不变,生活补贴和岗位津贴全额发放,奖励绩效工资按原所在学院或部门同类岗位人员的平均水平计发;

(二)享受“宁波大学向东中国文化对外交流基金”的资助;

(三)汉语教师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 国(境)外进修经历可不作要求;

(四)到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区或国家任职的教师,外派期满并考核合格者,回国后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时,教学工作业绩不作要求,科学研究业绩要求参照教学为主型副教授业绩条件,并单列评审指标;

(五)到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或国家任职的汉语教师,若派出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外派期满并考核合格者,回国后聘为相应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外派前已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外派期满并考核合格者,回校后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内,晋升一级岗位等级(最高为三级),保留该等级三年;

(七)两年工作期满返校后,到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区或国家任职的教师可享受30天假期;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或国家任职的教师可享受60天假期;四年工作期满返校后的教师可享受90天假期;上述假期均不含寒暑假;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八)我校教职工担任孔子学院汉语教师的工作经历将作为申请共建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岗位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专职对外汉语教师有义务赴共建孔子学院任教,享受上述待遇,任期至少2年,并作为高级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中方院长和汉语教师任期以实际赴任日期为准。中方院长聘期一般为4年,汉语教师聘期一般为2年。汉语教师在外期间如表现优秀,经本人申请,学院及所在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同意后,可向汉办推荐留任,留任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中方院长和汉语教师在国外服务期间,由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和宁波大学共同负责管理。汉语教师还需接受任职孔子学院中、外方院长的管理;在管理中,中方院长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三条 中方院长和汉语教师在国外服务期间,须遵守外事纪律,不参与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的活动,不参加法轮功等非法组织;不参与所在国的政治活动,不从事第二职业和任何以赢利为目的、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保持严谨的生活作风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十四条 中方院长任期内须与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及我校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及宁波大学国际合作处报告学院运行情况和重大事项,包括提交重要活动及事件的文字、图片或视频资料,并每半年提交一次工作简报,每年提出全年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向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申请重大项目时,须及时向宁波大学国际合作处备案。

第十五条 加强中方院长队伍建设。中方院长在外期间,学校按照学校中层副职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中方院长人选应提前一年进行遴选,通过浙江省教育厅向国家汉办推荐派出。通过学校遴选的中方院长人选,如未担任过学校中层行政职务,由组织部派往国际合作处挂职一年,期满合格后完成派出手续。

第十六条 中方院长和汉语教师的岗位职责分别执行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岗位职责(试行)》和《孔子学院教师任职条件》文件,以及宁波大学孔子学院具体岗位要求。

第十七条 中方院长和汉语教师在国外服务期间由国际合作处负责日常管理;中方院长考核由组织部和国际合作处共同组织、实施,汉语教师考核由人事处和国际合作处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召开的孔子学院大会以后进行,任期考核在中方院长和汉语教师任期结束后进行。

(一)参加考核的中方院长和汉语教师,按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中方院长原则上采取回国述职的方式;

(二)国际合作处负责汇集相关机构对参加考核人员的年度和任期评价;

(三)考核小组根据个人总结述职以及相关机构的综合评价,提出具体考核建议,宁波大学孔子学院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建议,确定考核结果,填写考核意见。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每年给予孔子学院考核优秀指标1个。

(一)表现突出者定为优秀;

(二)完成岗位职责者定为合格;

 ()基本完成岗位职责者定为基本合格;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定为不合格:

1.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

2.违反所在国及任职单位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违反我国涉外纪律,情节严重;

3.因私离岗失去联络或逾期不归;

4.因工作失误,受到外方合作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等机构投诉;

5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

6.其他由孔子学院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形。

第二十条 中方院长或教师外派工作考核不合格,或未经批准逾期未归的,学校停发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有权追回已支付的全部资助费用、出国(境)期间已享受的所有工资及待遇。外派期限内,申请调动、辞职的不予受理;特殊情况坚持调离的,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荣誉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每两年评选一次“宁波大学孔子学院突出贡献奖”,授予在孔子学院建设中业绩突出,积极拓展工作领域,明显提升孔子学院和宁波大学的知名度,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且成绩显著的宁波大学孔子学院相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设立“宁波大学孔子学院荣誉院长”称号,授予外方合作单位及相关领域中对宁波大学孔子学院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二十三条 表彰奖励工作由宁波大学孔子学院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孔子学院的建设与发展,统一安排和部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非我校孔子学院岗位的,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第6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处、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公派出国教师派出的国家或地区分类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5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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