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认定
与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增强责任意识,严明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严肃处理各类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研究生任课教师、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以下简称“教育教学事故”)是指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违反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在研究生教学、培养、学位授予等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给学校、教师和学生带来一定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研究生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考试考核、论文指导等。
第五条 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调查认证充分,处理公平合理。
第六条 根据教育教学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事故、Ⅱ级为较大事故、Ⅲ级为一般事故(具体分类和级别见附件1)。
第七条 教育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向所在学院(部门)及研究生院反映情况。
第八条 对已发生教育教学事故而故意隐瞒不报的人员,一经查实,则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条 研究生院在接到反映或举报后1个工作日内,将《宁波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核查通知书》送达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责成进行核查。
第十条 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应及时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认定结果、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并附当事人或现场人员的有关书面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核实无误后,提出教育教学事故认定意见或处理建议。Ⅲ级事故一般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议审议做出处理决定;Ⅰ级、Ⅱ级事故须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议审议提出处理建议,报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审定。
第十二条 对情况复杂的教育教学事故,研究生院可提请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小组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督评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教师代表组成,负责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复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四条 处理决定由研究生院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下达《宁波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由学院(部门)负责送达责任人本人,并填写签收单交研究生院。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对已认定处理完毕的教育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章 教育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事故按不同级别实施以下处理:
(一)对Ⅲ级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学院(部门)予以内部通报批评,并取消12个月内各类研究生教育教学评奖及本年度综合考核评优资格。
(二)对Ⅱ级事故责任人,由人事处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当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取消12个月内各类研究生教育教学评奖及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且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暂停1年,并扣发2000元绩效工资(与学校其它文件扣发工资标准不一致的,按“就低原则”予以扣发)。
(三)对Ⅰ级事故责任人,由人事处报学校发文予以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当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且相应聘期考核不合格,自当年起连续三年取消责任人各类考核评优、各类研究生教育教学评奖资格,取消其36个月内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及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并扣发5000元绩效工资(与学校其它文件扣发工资标准不一致的,按“就低原则”予以扣发)。
第十七条 教育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及时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减轻后果的,可视情况从轻、减轻处理。
第十八条 12个月内累计出现两次及以上教育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第二次及后面的教育教学事故按高一级别或就高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接受调查,妨碍学校对其调查、取证的责任人或单位,应当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 同一教育教学事故由两人及以上共同造成的,应当按照各人过错轻重、区分情节分别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故意违反研究生教育教学规范,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者,除按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外,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可取消事故责任人部分或全部教育教学活动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者,学校可给予事故责任人解聘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以及突发疾病、车祸等造成身体严重损伤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教育教学事故,经证实后不予追究。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二十三条 事故责任人如对教育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或向学校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在收到事故责任人复审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复审,原则上应在15日个工作日内将复审结果书面告知责任人。责任人若对复审结果不满意者且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教育教学事故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未列入“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规定”的其他教育教学事故,参照相近教育教学事故类别与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第12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第20次党委会审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生效施行,由研究生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宁波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