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宁波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政[2014]54号,以下简称《资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校自2014年秋季入学全日制研究生开始实施导师招生资助制度,导师招生资助经费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学科类别基本标准核算,按学年进行,从第二学年起首次支付(划转),该部分经费将与学校专项经费一起统筹用于全日制研究生助研经费的发放。为做好本次导师招生资助经费统计及划转工作,确保研究生助研经费按期发放,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1.研究生院根据2014级、2015级全日制研究生师生对应关系进行了导师出资金额初步核算,相应的《博导基本标准资助统计表》和《硕导基本标准资助统计表》将通过邮件发送各学院。导师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导师科研(教研)经费中的劳务费、人才工程经费和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可用于人才培养经费等。导师资助招生资助标准如下:
宁波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助基本标准 (单位:元/生·年)
培养层次 |
学科类别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硕士生 |
人文社科类 |
0 |
0 |
1000 |
1000 |
1000 |
自然科学类 |
0 |
1500 |
1500 |
1500 |
1500 |
博士生 |
自然科学类 |
6000 |
6000 |
6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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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实行导师招生资助经费奖免政策。对于符合奖免条件的,请各学院通知导师自行提出,符合奖免条件第一条和第四条的清单将由研究生院汇总后提供各学院。对于符合奖免条件第二条和第三条的,需由导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注:可提供学校科研信息系统查询打印清单等,学院审核盖章)。各学院组织审核后填入《博导基本标准资助统计表》和《硕导基本标准资助统计表》(注:奖免条件中“近2年”按2014.9.1至2016.8.31统计,其他按此类推)
3.与学校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的校外第一导师的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可根据相关协议书规定执行。
4.各学院(研究机构)可从学科建设经费或自筹经费中支付院士、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人员担任我校第一导师的资助经费。
5.关于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第一导师出资问题,请医学院与各附属医院的财务部门协商,建议由学校提供导师出资清单,各附属医院财务部门统一帐单打到学校帐户,学校开收据给对方财务部门。
6.因教师调动或其他原因,部分学院有导师更换调整,请各学院对涉及2014级、2015级全日制研究生导师更换情况再进行核查,若与表中数据有出入,请及时与研究生院联系,如果导师变更,需由学生向学院递交转导师申请表并报研究生院。
7.导师所提供的研究项目帐户中应有足够的经费,以保证资助经费能够划转成功,若导致提供的帐户不能扣款影响经费划转,要求所在学院限定在一周内负责协调解决,否则将核减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指标。对提供虚假帐户或恶意亏空帐户的导师,学校将定期公布相关情况,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下一年的招生。
请各学院抓紧核查符合奖免条件导师名单及奖免数量,并结合导师更换调整复核情况,更新《博导基本标准资助统计表》和《硕导基本标准资助统计表》,在9月23日前将学院审核后的《博导基本标准资助统计表》、《硕导基本标准资助统计表》电子文档及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学院盖章后的书面材料,以及符合奖免条件的佐证材料交研究生院。没有数据更新的学院也请报送书面材料并备注说明。
研究生院将抓紧组织复核,并将于9月29日前将正式的《博导基本标准资助统计表》和《硕导基本标准资助统计表》发送各学院,由各学院组织导师或出资来源经费负责人填写相应经费划转的校内财务结算单(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经费,国库支付的需提前向计财处申报10月份国库用款计划),具体流程如下:
1.学院将《博导基本标准资助统计表》和《硕导基本标准资助统计表》确认盖章后交研究生院,同时将收齐的“校内财务结算单”及《导师资助经费来源汇总表》(一式两份,包括经费编号、经费名称、经费审批人、金额等,需与结算单内容保持一致)于10月8日—10日交研究生院审核。
2.研究生院审核后递交财务处,财务处审核经费来源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充足、如果是国库支付是否已报国库使用计划。
3.财务处审核无误且做账成功后,将结果反馈给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按期发放学生助研津贴。有问题的学院将由财务处直接反馈给学院,研究生院暂缓发放该学院学生的助研津贴。
请各学院高度重视,加强相关审核、管理,切实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涉及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导师出资的相关工作也按此时间要求完成。
详细邮件已发送各相关导师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