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大 学 文 件
宁大政〔2014〕54号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宁波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经第19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大学
2014年6月12日
宁波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助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完善研究生培养的导师责任制与资助制,强化研究生参与导师科研项目的意识,激发导师和研究生的积极性,进一步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责任意识,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大学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科研导向原则。重视学术研究与应用研究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应是拥有学术研究或应用研究课题的我校专职或兼职导师。导师所承担的研究课题是研究生培养的基础,导师应注重在科研活动中培养人才。导师负有培养责任,要依托科研项目为研究生提供一定的经济资助。
(二)分层分类原则。导师招生资助经费按不同的培养层次,体现学科差异性和公平性原则。按博士、硕士不同层次,以及按人文社科和自然科学二类分别制定导师资助标准。
(三)质量为先原则。为优化资源配置,激励导师培养学生的积极性,促进研究生产生更多、更高水平的创新成果,对于培养质量好、研究水平高的优秀导师在学校统一规定的资助基本标准外再奖免若干名研究生的资助经费。
二、资助经费和基本标准
(一)导师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导师科研(教研)经费中的劳务费、人才工程经费和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可用于人才培养经费等。
(二)本着尊重学科差异原则,不同学科类别导师招收全日制研究生资助的基本标准也不同。具体基本标准见下表:
宁波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助基本标准 (单位:元/生·年)
培养层次 |
学科类别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硕士生 |
人文社科类 |
0 |
0 |
1000 |
1000 |
1000 |
自然科学类 |
0 |
1500 |
1500 |
1500 |
1500 |
博士生 |
自然科学类 |
6000 |
6000 |
6000 |
/ |
/ |
(三)跨学院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博士、硕士招生专业归属于相应的一级学科类别执行导师资助标准。
(四)为合理配置优质资源,导师每年招收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4人,生源较好的专业学位或有重大科研需求的学位点可增至5-6人;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1人,生源较好或有重大科研需求的学位点可增至2-3人。
(五)导师应对科研业绩较好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研究生“三助”岗位基本津贴以外从研究项目的劳务费中适当增发,发放方式可由导师自行决定;对科研业绩较差的研究生,导师可提出建议停止该助研岗位的聘用。
(六)为了充分调动优秀导师指导学生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升,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导师经申请可在原资助基本标准之外,再奖免若干名研究生资助经费。
1.近3年(指申请当年前三年,以下时间以此类推)指导博士研究生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博士论文的博导,以及近3年指导硕士研究生获得省级或专业学位教指委及以上优秀硕士论文的硕导,可奖免1名研究生的资助经费。两者不重复计算。
2.近2年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以宁波大学第一署名单位、第一作者身份(不含通讯作者)在高水平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1)人文社科类硕士研究生发表B类及以上学术期刊论文至少2篇,可奖免1名硕士研究生资助经费。
(2)自然科学类硕士研究生发表A类学术期刊论文至少3篇,可奖免1名硕士研究生资助经费。
3.近2年指导硕士研究生取得的实践创新成果(研究生排名为前2)被市厅级及以上部门采纳导师,可奖免1名硕士研究生资助经费。
4.近2年指导的硕士研究生获得国家级学科竞赛二等奖及以上的第一指导教师,可奖免1名硕士研究生的资助经费。
(七)导师奖免资助人数的统计按年级进行,每个年级统计一次,一般以资助首年的统计数据为准。
三、资助经费管理
(一)招生出资对象为校内专职导师或与学校签订了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的校外第一导师。其中与学校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的校外第一导师的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可根据相关协议书规定执行。
(二)导师招生资助经费按学年进行,从第二学年起首次支付,支付时间一般为每学年的10月份,与学校拨付的助研津贴一起发放给所指导的研究生。导师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经校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支付招生资助经费的课题经费卡号和资助金额,学院(研究机构)审核汇总报送研究生院复审后,到计财处统一办理划拨手续。
(三)学院(研究机构)可从学科建设经费或自筹经费中支付院士、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人员担任我校第一导师的资助经费。
(四)学院和导师在师生互选时,须充分考虑到导师的科研经费情况,必要时可从学科建设经费、学院自筹经费或科研团队经费中支付导师资助经费。但不得以现金形式单独支付。
(五)导师所提供的研究项目帐户中应有足够的经费,对提供虚假帐户或恶意亏空帐户的导师,学校将定期公布相关情况,情节严重者可停止其下一年的招生。
四、附则
(一)基于目前国家科研政策未作调整,招生资助基本标准暂按上述标准执行;如国家科研政策调整后,招生资助基本标准将相应提高。
(二)学院(研究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如签订导师出资协议书等。
(三)本办法经第19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秋季入学全日制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