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加强学校与地方社会的交流与合作,践行“在服务中求支持,在贡献中求发展”,鼓励教师走向社会、深入社会、服务社会,不断提高教师教学、科研和服务地方的能力,进一步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自2003年以来,我校已开展了四批教授、博士进企业(社区)活动,共有300余人次深入到300余家单位开展各种产学研合作,促进了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教师本身的教学、科研和服务地方能力。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该项活动,搭建学校与地方有效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学校最近制订并出台了《宁波大学“教授博士进企业(社区)”和“企业家高管进校园”实施办法(试行)》(宁大政〔2011〕95号,见附件3),根据该文件精神,现将“2011-2012年教授博士进企业(社区)”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派驻期限
根据文件精神和今年的实际情况,本次“进企业(社区)”的派驻期限为一年(2011年10月—2012年9月)。
二、派驻方式
1.挂职:教师到企事业单位等担任科技、技术、管理岗位副职级、助理级等职务(不含组织部派出的挂职),在入驻单位离岗挂职时间一般为半年以上。
2.顾问(兼职):教师到政府部门、企事业、社区等单位担任科技、技术、管理等顾问或担任一定职务,在入驻单位年工作时间累计一般为一个月以上。
3.服务团队:相关学院组织某一领域的地方服务团队(一般可由3-5人组成,设负责人1人)到政府部门、企事业、社区等单位开展技术服务等工作,团队各成员在入驻单位年工作时间累计一般为一个月以上。
三、教师的选派条件和工作职责
1.选派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科技开发、技术服务和管理能力,工作责任心强,自愿参与该项活动的在职教师。
(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包括在读博士)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服务团队的成员不作此要求),鼓励青年教师积极参与。
为保证工作实效,原则上每位教师、每个服务团队进驻相关单位不超过两家(团队成员可兼派两家单位)。
2.工作职责
(1)在不影响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顾问(兼职)和服务团队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到入驻单位开展工作,挂职教师按挂职时间离岗到入驻单位开展工作。
(2)根据与入驻单位签订的协议,积极开展科技攻关、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决策咨询、规划、策划、成果转化等工作,遵守入驻单位的规章制度及保密制度。
(3)宣传学校的科研成果和人才培养情况,了解和传递校企的技术、人才等相关信息;通过牵线搭桥,努力促成各种类型的产学研合作等。
四、入驻单位的选择范围及职责
详见附件3。
五、派驻程序和申报时间
1.在保证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通过各种对接途径或教师自行联系入驻单位,各学院促成一定数量的教授、博士结对相关单位。鼓励促成新教师的结对以及与新单位的结对,对派驻期限已结束的原结对情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派驻。
2. 已促成结对的教师填写《教授、博士进企业(社区)派驻结对申报表》(附件1),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各学院汇总填写《教授、博士进企业(社区)派驻结对汇总表》(附件2)并于9月14日前一并送交地方服务与合作处。其中依托“地方服务与合作平台”进驻的服务团队或经学校推荐选派的省市科技特派员等由学校统计,各学院不必申报。
2.地方服务与合作处审核确认派驻教师和入驻单位,其中挂职教师的派驻需经人事处审核同意。
3.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入驻单位、学校、派驻教师三方签订《教授、博士进企业(社区)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正式派驻教师到入驻单位开展工作。
六、考核及相关政策支持
1.考核
学校将于2012年派驻期满进行一次终期考核,由派驻教师填写《考核表》和撰写工作小结、入驻单位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审核提出考核意见后,学校对照协议要求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对于未按要求到入驻单位开展工作、未按规定参加考核、入驻单位认为不满意的,评定为不合格。
学校鼓励教师在入驻单位开展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同时,通过派驻教师的沟通联络和牵线搭桥,促成学校与地方的各种合作。在与入驻单位签订《协议书》后,顾问(兼职)和服务团队达到一定的工作实绩(具体见附件3),直接认定为合格;挂职教师按挂职派遣协议约定进行考核。
2.相关政策支持
(1)学院组织教师参加“教授、博士进企业(社区)”活动,均计入学院专项目标年度考核(按服务团队进驻的,计2次)。
(2)以挂职、顾问(兼职)和服务团队方式进驻企业(社区),考核合格的计入学院团队绩效考核(同一团队或同一教师在不同年份进驻同一单位的,计1次)。
(3)对于参加“教授、博士进企业(社区)”活动的教师,在职称评审中计入服务地方业绩。
(4)对于在“教授、博士进企业(社区)”活动中取得突出工作业绩的,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学校地方服务突出贡献奖和各级各类产学研优秀案例评选等。
(5)挂职教师的考核和校内津贴按学校有关挂职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6)工作经费补贴
对于以挂职、顾问(兼职)和服务团队方式进驻企业(社区)的,根据入驻方式和派驻区域不同,对新结对入驻单位的教师,学校给予一定标准的工作启动性质的交通、通讯费等补贴(见附件3的“工作经费补贴标准表”);对于结对同一入驻单位的情况,在结对的第二年起,学校不再发放补贴。工作经费补贴于终期考核后发放,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对于下列情形,学校不发放工作经费补贴,但按规定计入相关考核:
a.依托“地方服务与合作平台”进驻的。
b.在签订《协议书》前已承担或正在承担入驻单位横向科研项目或培训项目、或与入驻单位合作承担各级各类科研创新平台或纵向科研项目的。
c.选派的省科技特派员、市法人和团队科技特派员(以团队计)等已获政府补贴或政府有专项工作经费资助的。
d.进驻县市区技术转移中心人员、政府聘任的科技顾问等按照学校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议规定另行发放补贴的。
e.参加“教授、博士服务团”一次性活动的。
f.已享受学校其他渠道补贴或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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