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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学校与地方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推进产学研合作,引导和推动教师走向社会、服务社会,扩大学校在地方经济社会的影响力,根据《宁波大学“教授/博士进企业(社区)”和“企业家高管进校园”实施办法》(宁大政〔2014〕10号)的文件精神(附件1),现将第十四批“教授/博士进企业(社区)”活动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派驻方式
(一)个人:教师到政府部门、企事业、行业协会、社区等单位担任科技、技术、管理等顾问或担任一定职务,在入驻单位年工作时间累计一般为一个月以上。
(二)团队:相关学院组织某一领域的地方服务团队到政府部门、企事业、行业协会、社区等单位开展技术服务等工作,团队各成员在入驻单位年工作时间累计一般为两个月以上。
二、教师的选派条件及工作职责
(一)选派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科技开发、技术服务和管理能力,工作责任心强,自愿参与该项活动的本校在职教师。
2、派驻教师要求具有博士学位(包括在读博士)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3、为保证工作实效,原则上在同一派驻年份内,每位教师进驻相关单位不超过两家。
(二)工作职责
1、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顾问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到入驻单位开展工作。
2、根据与入驻单位签订的协议,积极开展科研攻关、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决策咨询、规划、策划、成果转化等工作,遵守入驻单位的规章制度及保密制度。
3、宣传学校的科研成果和人才培养情况,了解和传递校企技术、人才等相关信息;鼓励教师在入驻单位开展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同时,通过派驻教师的沟通联络和牵线搭桥,促成学校与地方各种类型的产学研合作等。
三、入驻单位的选择范围及职责
原则上在宁波大市及周边地区,选择具有一定规模、讲信誉、重科技、重人才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区等,有较明确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并能给派驻教师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四、申报及派驻
(一)个人进驻情形
1. 在保证正常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教师自行联系入驻单位,鼓励学院积极引导青年教师与入驻单位的结对,派驻期限为一年(2020年6月—2021年4月)。
2. 已促成结对的教师填写《宁波大学教授/博士进企业(社区)派驻结对申报表(个人)》(附件2),各学院汇总填写《宁波大学教授/博士进企业(社区)派驻结对汇总表(个人)》(附件3)。
3.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入驻单位、学校、派驻教师三方签订《教授/博士进企业(社区)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后,正式派驻教师到结对单位开展工作。
(二)团队进驻情形
为培育服务地方的特色服务团队,在保证正常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教师以服务团队方式结对服务企业(社区),按照文件精神,地方服务团队每两年申报遴选1次,本轮团队派驻期限为两年(2020年6月—2022年4月)。
1. 服务团队要求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需求,结合学科优势,服务一个特定的区域、社区、行业或若干家龙头骨干企业。
2. 服务团队一般由3-7人组成,设负责人1名,同时,为培育和引导青年教师服务社会,团队成员中要求至少有1名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
3.同一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服务团队,团队成员可参与两个团队申报。
4.对于已列入省、市团队科技特派员或与省、市团队科技特派员基本重复的服务团队,不再受理申报。以“地方服务与合作平台”为依托的服务团队进驻平台共建单位的情况,不包括在申报之列。
5. 申请服务团队的教师填写《宁波大学教授/博士进企业(社区)服务团队申请表》(附件4),各学院汇总填写《宁波大学教授/博士进企业(社区)服务团队汇总表》(附件5)。
(三)材料提交及派驻事宜
1. 提交的材料:
个人:申报表(附件2)1式1份,汇总表(附件3)一式1份,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加盖学院公章方有效。
团队:申请表(附件4)1式5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需加盖结对单位公章,其余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复印件),团队汇总表(附件5)一式1份,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加盖学院公章方有效。
2、于2020年6月3日前将上述有效纸质材料统一报送到发展联络处/校友办/地方服务与合作处(安中1107),并发送电子稿至联系人邮箱。
五、工作经费补助
(一)个人进驻的情形
1、根据派驻区域不同,对第一次参加“博士/教授进企业活动”的教师,学校给予一定标准的工作启动性质的交通、通讯费等补助。工作经费补助于终期考核后发放,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具体标准见附件1。
对于下列情形,学校不发放工作经费补助:
(1)曾享受“博士/教授进企业活动”学校工作经费补助的教师入驻企业(社区)的;
(2)依托“地方服务与合作平台”进驻的;
(3)在签订《协议书》前已承担或正在承担入驻单位横向科研项目或培训项目、或与入驻单位合作承担各级各类科研创新平台或纵向科研项目的;
(4)选派的省、市(团队)科技特派员等已获政府补助或政府有专项工作经费资助的;
(5)进驻县市区技术转移中心人员、政府聘任的科技顾问等按照学校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议规定另行发放补助的;
(6)参加“教授/博士服务团”一次性活动的;
(7)已享受学校其他渠道补助或资助的。
2、 根据学校“博士/教授进企业(社区)活动”专项经费预算额度,第十四批活动全校计划给予工作经费补助的结对数为90。“给予工作经费补助的结对数”学院指标具体分配如下(依托学院建立的校级研究院指标纳入依托学院,由依托学院统筹分配),请各学院审核和提交学校时注意指标数的限制:
学院 |
指标数 |
学院 |
指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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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 |
10 |
法学院 |
4 |
机械工程与力学学院 |
8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3 |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
7 |
教师教育学院 |
3 |
土木与环境工程学院 |
4 |
体育学院 |
2 |
海运学院 |
4 |
人文与传媒学院 |
3 |
海洋学院 |
10 |
外国语学院 |
2 |
医学院 |
3 |
音乐学院 |
2 |
潘天寿艺术设计学院 |
4 |
数学与统计学院 |
2 |
宁波大学昂热大学联合学院/中欧旅游与文化学院 |
4 |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
4 |
食品与药学学院 |
4 |
高等技术研究院 |
2 |
合计 |
90 |
(1)在全校申报不足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2)不享受工作经费补助,但符合教师选派条件和入驻单位选派条件的结对,没有指标数限制。
(二) 团队进驻情形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正式派驻服务团队到结对单位开展工作。同时,学校将在年度预算额度内,在适当考虑学科平衡的情况下,择优遴选一批服务团队,在考核后发放工作经费补助。经学校择优遴选后的服务团队,按以下标准给予服务团队工作经费补助:
(1)对于第一年按计划和要求正常开展服务活动的服务团队,第一年考核后给予8000元/团队的工作经费补助。
(2)对于在派驻期内按计划和要求正常开展服务活动,有较大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服务团队,第二年考核后发放6000元/团队的工作经费补助;对于在派驻期内按计划和要求正常开展服务活动,有较大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且有显著工作实绩(附件1)的服务团队,第二年考核后发放8000元/团队的工作经费补助。
(3)对于未按计划和要求正常开展服务活动、考核不合格的服务团队,不予发放工作经费补助。
六、考核及相关政策支持
(一) 考核
1.个人进驻情形
学校将于2021年派驻期满进行一次终期考核,并视情况由学校或学院开展中期检查。由派驻教师填写《考核表》和撰写工作小结、入驻单位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审核提出考核意见后,学校对照协议要求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对于未按要求到入驻单位开展工作、未按规定参加考核、入驻单位认为不满意的,评定为不合格。
学校鼓励教师在入驻单位开展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同时,通过派驻教师的沟通联络和牵线搭桥,促成学校与地方的各种合作。
2. 服务团队方式进驻的情形
学校将于2021年、2022年进行2次考核,并视情况由学校或学院开展中期检查,考核程序同上。对于工作业绩显著且有较大社会影响力或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服务团队,在下一轮的服务团队评审遴选中将予以优先考虑。
(二)相关政策支持
1. 学院组织教师或服务团队参加“教授/博士进企业(社区)”活动,经学校审核同意的,均按规定计入考核。
2. 对于在“教授/博士进企业(社区)”活动中取得突出工作业绩的,同等情况下在学校地方服务突出贡献奖、各级各类产学研优秀案例评选及社会服务与推广型职称评审中优先推荐。
请各学院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学院的学科和专业特点,认真组织第十四批“教授/博士进企业(社区)活动”的结对申报工作。同时,积极跟踪第十三批 “教授/博士进企业(社区)”活动,对于受到入驻单位广泛好评或取得突出工作业绩的派驻教师,请学院积极撰写新闻稿件发至地方服务与合作处给予报道。
联系人:刘雯 联系电话:632517
E-mail:[email protected] 办公地点:安中大楼1107
发展联络处/校友办/地方服务与合作处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