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积极发挥高校社会服务功能,全面提高我校服务地方的能力和水平,扩大学校在地方社会的影响力,引导和激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学校设立“宁波大学服务地方突出贡献奖”,并于今年修订出台了《宁波大学服务地方突出贡献奖评审办法》(宁大政[2014]31号),根据文件精神,2014年宁波大学服务地方突出贡献奖申报工作即日起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和评审原则
(一)“宁波大学服务地方突出贡献奖”设个人奖、团体奖和组织管理奖,个人奖授予直接参与服务地方工作且取得突出业绩的教职工,团体奖授予直接参与服务地方工作且取得突出业绩的团队,组织管理奖授予组织推动本单位服务地方工作取得突出业绩的教职工。
(二)每两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个人奖、团体奖、组织管理奖的奖项数原则上分别不超过8项、3项、2项,根据申报情况奖项数可在各类奖项间作适当调整。
(三)学校对获奖个人(或团体)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每项个人奖的奖金为20000元,团体奖的奖金为40000元,组织管理奖的奖金为10000元。
(四)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坚持注重业绩和专家评审的原则。
二、申报对象
(一)个人奖、组织管理奖的申报对象为我校在职教职工,团体奖的申报对象为稳定性、实质性合作的团队,一般应依托学校设立的教学科研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学校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团队、地方服务团队、地方服务与合作平台、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创新团队、长期稳定合作的科研课题组等。
(二)团体奖(负责人)和个人奖不能同时申报。
三、评审条件
(一)评审基本条件
1.申报人(团队)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富有开拓创新、敬业奉献、团结合作的精神。
2.申报人(团队)长期从事科研攻关、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决策咨询以及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广且取得突出业绩,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3.申报团体奖的成员人数至少在3名以上。
(二)评审标志性条件
1. 满足第三(一)评审基本条件第1、2点且在近五年取得以下服务地方业绩之一的,可以申报个人奖:
(1)积极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科研攻关、技术服务或决策咨询等服务,取得很大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主持的横向科研项目或地方合作平台实际到校经费年均达80万元(工农医科)、60万元(理科)、40万元(人文社科),或其中一年实际到校经费达120万元(工农医科)、90万元(理科)、60万元(人文社科);
(2)在科技成果实施过程中取得显著业绩,作为第一完成人(下同)成果转让(含实施许可,下同)实际到校经费年均达30万元及以上(或成果转让达4项及以上),或其中一年实际到校经费达60万元及以上(或成果转让达2项及以上);
(3)实现科技成果商业化应用或产业化,培育、研制开发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经推广年均产值达1000万元及以上,或其中一年产值达2000万元及以上;
(4)科研成果得到广泛的推广应用转化(区域广、推广应用单位5家及以上),或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全国性机构等推广应用且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
(5)在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研究成果获国务院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政府采纳,产生很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6)作为省、市科技特派员或科技挂职干部,以科技下乡、科技咨询等形式积极服务于生产第一线,为企业和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并获得市级以上先进;
(7)在文化、艺术、体育、科普(社科普及)、服务进基层及其他方面取得具有重要社会影响或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其他服务地方业绩。
2. 满足第三(一)评审基本条件且在近五年取得以下服务地方业绩之一的,可以申报团体奖:
(1)积极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科研攻关、技术服务或决策咨询等服务,取得很大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主持的横向科研项目、地方合作平台实际到校经费年均达40万元/人(工农医科)、30万元/人(理科)、20万元/人(人文社科),或其中一年实际到校经费达60万元/人(工农医科)、45万元/人(理科)、30万元/人(人文社科);
(2)在科技成果实施过程中取得显著业绩,成果转让实际到校经费年均达45万元及以上(或成果转让达6项及以上),或其中一年实际到校经费达90万元及以上(或成果转让达3项及以上);
(3)实现科技成果商业化应用或产业化,培育、研制开发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经推广年均产值达3000万元及以上,或其中一年产值达5000万元及以上;
(4)有3项及以上或其中一年有2项及以上科研成果(下同)得到广泛的推广应用转化(区域广、每项推广应用单位5家及以上),且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或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全国性机构等推广应用且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
(5)在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有2项及以上的研究成果获国务院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政府采纳,产生很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6)作为省、市团队科技特派员,以科技下乡、科技咨询等形式积极服务于生产第一线,为企业和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并获得市级以上先进;
(7)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培训适用人才,在社会上产生良好声誉,其中两年每年度到校培训经费不少于 500万元;
(8)在文化、艺术、体育、科普(社科普及)、服务进基层及其他方面取得具有重要社会影响或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其他服务地方业绩。
3. 满足第三(一)评审基本条件第1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组织管理奖:
(1)作为服务地方工作的主要组织管理者,在工作中大胆创新、勇于开拓,通过申报人的主要组织管理和推动,所在单位(学院或独立研究院等)的服务地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或显著成绩,扩大了学校的社会影响力,申报人所在学院在申报人组织管理以来的“为地方服务工作”年度专项目标考核没有出现C;
(2)作为学校驻外技术转移中心或产学研联盟中心的入驻人员,积极组织和推动学校与派驻地的人才科技合作,通过申报人的主要组织推动,学校对入驻地的服务地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或显著成绩,且入驻期间考核无不合格。
四、申报材料
1. 申报材料时限:
个人奖和团体奖取得的近五年业绩材料时限为: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2. 下列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1)已获本奖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突出贡献奖的申报材料;
(2)个人和团队在本次申报中重复出现的材料;
(3)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申报材料。
3. 具体申报材料:
(1)由个人(团队)申请或由3名及以上群众、专家推荐,根据申报奖项类型,申报者分别填写《宁波大学服务地方突出贡献奖申报书(个人奖)》(见附件1)、《宁波大学服务地方突出贡献奖申报书(团体奖)》(见附件2)、《宁波大学服务地方突出贡献奖申报书(组织管理奖)》(见附件3),申报书一式11份,必要的佐证材料一式11份并加上佐证材料目录后统一装订在申报书后,申报书中的“所在单位意见”一栏由所在单位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申报人(团队)的申报资格审核后签署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申报材料的其中1份为原件,其余10份可为复印件。对于无法统一装订在申报书后的佐证材料(如已单独装订的研究报告等),请在佐证材料目录中标明后单独提供1份。
(2)申报书中填写的相关内容和数据需有相应的佐证材料作为支撑,佐证材料包括完整的成果材料(如研究报告等)、应用采纳证明、合同书、奖励证书、第三方评价意见、经济或社会、生态效益证明等,原件需加盖应用单位等相关公章,其中经济效益证明原件需加盖应用单位财务专用章。对于在学校立项可查询的科研项目、培训项目、成果转让等可不提供项目合同书。
(3)单位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1份。
(4)申报表和申报汇总表电子稿各1份。
五、申报截止时间
1.由专家、群众推荐的,请推荐者填写《宁波大学服务地方突出贡献奖专家(群众)推荐表》(见附件5)1份,经签名后提交所在单位或直接提交我处,初审后由所在单位通知被推荐者根据申报奖项类型分别填写相应的申报书(个人奖、团体奖或组织管理奖),并准备相关佐证材料,所需申报材料见第四点,《推荐表》请学院一并提交。考虑到被推荐者准备申报材料的时间问题,请推荐者尽早提交(至少在5月26日前)书面《推荐表》,以便通知被推荐者准备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最后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日。
请相关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组织申报推荐工作。
办公地点:安中大楼1108室
地方服务与合作处
201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