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毕业生:
根据《宁波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宁大政〔2020〕112 号)的相关规定和学校《关于开展宁波大学2024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现将2024届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类别及名额分配
分为校级优秀毕业生和省级优秀毕业生两类。
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按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5%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按不超过毕业研究生总数的5%比例评选。
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班级 |
人数 |
校优(27名) |
省优(9名) |
确定名额 |
竞争名额 |
确定名额 |
竞争名额 |
20数学 |
3 |
0 |
6 |
0 |
4 |
20渔业经济管理 |
5 |
0 |
0 |
21产业经济学 |
7 |
1 |
0 |
21生态经济学 |
3 |
0 |
0 |
21企业管理 |
13 |
1 |
0 |
21会计专硕 |
24 |
3 |
1 |
21会计学硕 |
5 |
0 |
0 |
21区域经济学 |
7 |
1 |
0 |
21国际贸易学 |
9 |
1 |
0 |
21技术经济与管理 |
4 |
0 |
0 |
21数量经济学 |
7 |
1 |
0 |
21金融学硕 |
10 |
1 |
0 |
21国际商务 |
40 |
6 |
/ |
2 |
/ |
21金融专硕 |
40 |
6 |
/ |
2 |
/ |
备注:各班按表格分别对省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推荐,班级确定名额后即为竞争名额。竞争名额每班可推荐一名同学,若有班级评不足,则该班级名额自动划为竞争名额。
二、评选范围及条件
1.参评学生必须是宁波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且须能同时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参评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应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参评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须学业成绩和科研能力突出,获一等学业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1次及以上(不含新生入学当年获评奖学金)。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在校级基础上产生,同时须获得校级及以上级别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荣誉1次及以上。
三、评定程序
1.12月7日前,研究生本人申请。
2.12月8日前,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并在12月8日前将以“班级名称+优秀毕业生”命名的电子材料发送至[email protected],纸质版上交曹光彪231办公室朱文洁老师处。
3.12月12日前,学生年级评议小组开展评议。
4.12月13日前,学院评议。
5.12月18日前,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
四、注意事项
1.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报浙江省教育厅审批,最终评选名单以省教育厅发文为准。
2.各班请将拟推荐申请人汇总表、申请表电子版发送至[email protected],汇总表、申请表(一式两份)、获奖证书纸质版交到曹光彪231朱文洁老师处。
3.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毕业前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证书。
4.评选期间设立咨询、投诉信箱和电话,受理学生的咨询与投诉。
联系人:朱文洁
办公室:曹光彪231
联系电话:616223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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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办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