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班级:
根据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港澳台办〔2018〕466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3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40号)的要求,我校将评选出2018年度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7名。现将我校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申请条件和评定办法
(一)奖励范围
全日制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
(二)申请条件
1.台湾学生申请条件参照《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附件1)要求
2.港澳及华侨学生申请条件参照《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附件2)要求。
(三)评定办法
1.根据分配名额,兼顾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地区比例;
2.各年级名额根据学校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的人数比例确定;
3.高年级学生(大二及以上年级学生)优先评定较高等级奖项,主要根据该学生的积点分成绩在专业的排名百分比确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学生竞赛成绩、科研成果、实践活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4.大一学生根据入学成绩确定优先顺序,同等条件下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二、奖学金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我校今年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名额共7名,其中台湾本、专科学生一等奖1名(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学金1名(每生每学年5000元)、三等奖学金2名(每生每学年4000元);港澳及华侨本、专科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名(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学金1名(每生每学年5000元)、三等奖学金1名(每生每学年4000元)。
三、奖学金的申请、评审
1.学生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本人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表(附件3),同时将电子版申请表发送至[email protected]邮箱。
2.学院考查、推荐:相关学院负责核实申请学生的情况,并于12月20日上午11:00前将学生申请表盖章后(学院盖章位置在申请表中“申请人签名”上面)交至学生事务中心二楼1号窗口。
3.学院应提供学生的学业成绩证明并加盖学院公章:大一学生提供高考或入学录取成绩,大二及以上年级学生应提供2017-2018学年积点分在专业中的名次。学生如有科研、竞赛等成绩,也可以附上相关证明复印件。
4.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根据评选条例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拟定获奖候选人,并在全校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附件:1.《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2.《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3.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