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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2018〕54号
关于开展宁波大学2019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宁波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宁大政〔2017〕161 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校2019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类别与比例
本次优秀毕业生评选分为校级优秀毕业生和省级优秀毕业生两类。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按不超过学校毕业生总数的15%评选(阳明班按20%比例评选);省级优秀本科毕业生按不超过本科毕业生总数的4.5%比例评选,省级优秀专科毕业生按不超过专科毕业生总数的3%比例评选,省级研究生毕业生按不超过研究生毕业生总数的5%比例评选。各学院具体名额参见附件1。
二、评选范围及条件
1.参评学生具有宁波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其中本科生和研究生须能同时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专科生须能获得毕业证书。
2.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请参照《宁波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参照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三、组织领导
本、专科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工作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评选推荐工作。
四、评选原则
各学院根据学校文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在评选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和“优中选优”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选名额公开、评选程序公开和评选结果公开,实行学院和学校二级公示制度。
五、评选程序和日程
(一)学生申报。11月10日至16日,学生根据个人条件,填写申报表(附件2),向学院提出申请,最迟16日(周五)下午4点前交上交所有材料,经学院评审小组民主评议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学院审核。11月16日至23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制定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实施细则进行评审,确定学院拟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编好推荐顺序,报送就业指导中心。
(三)学校公示。11月23日至30日,学校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校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和拟定省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并报送浙江省教育厅。公示无异议,学校提供校级优秀毕业生获奖证明、省级优秀毕业生拟推荐证明。若省级优秀毕业生名额有增减,则根据推荐名额顺次增减。
六、注意事项
1.每个学生的纸质版申请表后面请将学生的获奖证书等材料复印件附上1份;2018年度获得奖学金、荣誉奖未领取到证书的请学院统一做一份证明文件(加盖学院公章)。
2. 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毕业前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证书。
3. 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学院评选活动的过程控制和指导监督,并在评选期间设立咨询、投诉信箱和电话,受理学生的咨询与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