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政府和社会资助对象以及评定清寒类奖学金的重要依据,是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为确保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两档。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及以下家庭的学生,家庭经济一般的残疾学生,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此处低保标准以宁波地区当年的低保标准为准,其他地区人均收入低于宁波地区低保标准的家庭也视为低保家庭处理)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一般程序为:学生本人申报→班主任(班级)初审→学院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核)办法
1、申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提交《宁波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宁波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调查表上所申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原因、家庭收入情况是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依据之一;
2、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况,也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之一。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时,会充分征求同寝室同学、班级同学的意见;平时消费不节俭且有大型奢侈品消费的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所有申请入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需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一般程序进行。
(五)认定工作中,若申请的同学家庭经济状况没明显好转,允许其上交去年办理的《宁波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复印件。
注意事项:覆盖新老生,老生需要重新认定。
请各班以班级为单位将纸质版申请材料在9月20日前交到学工办405办公室,联系人:陈文鹤,电话87600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