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班级:
根据宁波市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5〕59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市区学生参加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06号)的要求,现将我校2015年度(下学期)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变化
为实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统一,我市原实施的城镇居民医保今年将过渡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居民医保年度将调整为自然年度。为确保新老制度顺利过渡,今年将一次性办理16个月的参保缴费。即日起,我校开始办理2015年9月至12月过渡期与2016年全年的参保缴费手续,请各学院根据学校的安排,及时为学生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二、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为具有我校全日制学籍的在册就读学生,不包括在职就读或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学生。对各类学生不限户籍、国籍,其中毕业班学生今年不再办理参保手续。根据有关政策精神,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缴费标准
大学生个人年缴费标准为100元,收缴的医疗保险费纳入国家财政专户管理。全日制研究生医保费用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不用个人支付。为确保原城镇居民医保顺利过渡到城乡居民医保,市区2015年9月-12月为城乡居民医保办法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4个月缴费按全年标准三分之一执行,即按30元标准缴费,医疗费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享受标准按全年度标准执行。过渡期4个月与下一年度(2016年1月-12月)一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个人缴费标准合计为130元。因此,本科生第一年办理费用为130元,之后办理费用为100元/年,均由个人支付。全日制研究生医保的30元由学校统一支付,因此全日制研究生在读期间医保费用无需个人支付。
本市户籍学生中重点优抚对象、一级和二级残疾人、低保对象、扶助对象、国家供养对象(包括“五保”人员、“三无”人员及孤儿),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简称免缴人员),免缴人员的资格确认以办理参保登记日为准。这部分学生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相关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给所在学校。
过渡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对应的待遇享受时间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后正常年度待遇享受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参保缴费办法和办理程序
(一)缴费办法
学校将根据各学院提供的本、专科学生参保名单委托银行扣取保险费,其他学生参保需缴纳现金(含成教学院自考生)。其中本科生实行按学制一次性缴费(即大一本科生一次性交430元或530元(5年制),专升本缴纳230元),研究生仍按每学年度进行缴费。对于大二及以上的老生,由于之前未办理医保,现在想报的,第一年费用130元,之后100元。
(二)参保办理程序
1.首次参保学生(15级本科、研究生新生)在《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回执》(参保回执)中填报个人基本信息交与学院。学生不愿参加居民医保的,也应在《参保回执》中的不参保原因栏中确认签名。学院统一汇总进行网上申报。
2.各班级将扣款名单(用EXCEL表按学院、学号、姓名、金额、学制的格式汇总,研究生和本科生分成两个表)于9月25日前发送至[email protected]邮箱。想参保的老生,可单独到学工办425找陈老师办理。
4.享受缴费全额补助的学生续保或参保时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学生属于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应提供户籍所在街道证明。
联系人:陈彬
联系地址:11号楼425室
咨询电话:87600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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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办
2015年9月22日